当然,梅克尔的理论并非该文首次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15年。
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13]而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运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
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货币关系被限制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雇佣劳动完全是建立在工人的自相竞争之上的。[11]既然人们的权利都应该是平等的,那么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权利不平等将如何理解呢?德沃金认为:在前提假定上由自由主义平等概念观主宰的国家里,政治理论的终极问题在于,在这种国家,利益、机会、自由的哪些不平等是许可的,又是为什么。这一思想既无历史事实支撑,也被西方学者所批驳,但至今仍大行其道,是因为其迎合了每个人对权力的向往。
[30] 参见本书第八章、第二节、三。但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商品中的这种抽象的、一般的社会劳动,不能直接表现出来,而只能通过一个中介,迂回地表现出来,这个中介即一般等价物,它是一般的、抽象的社会劳动的代表,这就是货币。一是法治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及其反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法律的、政治的、观念的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核心地位。在现代社会,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国家治理与法治发展、国家治理体系与法治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革命性意义。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无论是作为制度的上层建筑的法治现象,还是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的法治现象,都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运动的产物,并且反映着一定社会生活中特定阶级的主张及其法权要求。
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来说,法的现象具有深厚的历史的现实基础,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绝不是与法的现象领域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而是制约或决定着法的现象的存在与发展。因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决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二是法治现象的政治性质。
因此,习近平强调: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运行过程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回眸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伟大历程,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扭转近代以后的历史命运、取得今天的伟大成就,最根本的是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系统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原理,不仅彻底冲决了黑格尔法哲学本体论的樊篱,而且与费尔巴哈法哲学本体论划清了界限,从而创造性地构建了以现实的人的实践为本体基础的反映新法哲学世界观根本立场的法哲学本体论系统。
一般来说,政策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基于实现一定历史发展阶段或特定历史时期的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或者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而制定的行动准则,以期指导国家机关或政党所从事的包括法治活动的一定社会实践活动。五、小结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体系的核心要义,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在当代中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从当代中国的社会存在即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出发,从当代中国的客观实际和发展要求出发,不断加深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理解,深化对全面依法治国规律性的认识。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表明,在当代中国,党的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根本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依据。
习近平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这里,无论是法治形态,还是法治模式,抑或法治道路,都打上了不可磨灭的政治烙印。二是深入论述了法治对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价值意义。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实现方式,法的现象借助于某种物质材料或物质的附属物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作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法治的规则之治要通过一系列具体过程体现出来。
从本源论意义上讲,一定社会的法治现象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政党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仅深刻揭示了法治现象的政治属性,深入分析了作为政治上层建筑重要内容的法治现象的政治本质,而且着力探讨了作为人们交互活动产物的法治现象的社会属性,科学把握法治现象的社会性的运动机理,从而展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深刻理论逻辑力量。要认识法的现象的本体基础,就必须从现实的历史中的个人出发,深入揭示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及法的现象同现实的人的生产生活过程之间的联系,而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及其法的领域产物,则受到一定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一定交往方式的制约。
四、法治现象的社会属性 文明社会法治现象的发展过程,交织着诸多错综复杂的矛盾运动,呈现出相应的基本性质,集中地体现为政治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统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之要旨,就在于深入分析这些社会因素或条件之间的现实的内在联系及其交互作用机理,阐明社会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复杂矛盾运动,由此揭示法的现象运动的本体逻辑。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我们要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轴,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新突破,以此牵引和带动其他领域改革,使各方面改革协同推进,形成合力,而不是各自为政、分散用力。具体来说,法律规范以明确的规定,为社会主体的行为提供一定的模式或标准,从而构成规则之治的基础。习近平创造性地阐述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准则,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深刻变动中,深入思考法治现象的基本性质,悉心分析法治现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科学把握法治现象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反作用,由此深刻论述了法治现象的政治性与社会性的基本属性,加强对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全局性、长远性、整体性重大问题的战略谋划,从而创立了具有原创意义的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创新发展进入新境界。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创造性地阐述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原理,高度重视法的现象的反作用问题,深刻认识了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机理。
儒家学说秉持经世治国的原则,注重发挥文以化人的教化功能,把对个人、社会的教化同对国家的治理结合起来,达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目的。在当代中国,推进与拓展中国式现代化,是国家发展的一场伟大变革,必须高度重视法治问题。
全面加强和完善风险社会的法治体系建设,努力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从而运用制度和法治的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为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习近平强调,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产生,实现了文明社会法哲学史上的伟大革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强调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对法的现象的最终决定作用的同时,充分肯定了国家权力和法的现象对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能动反作用。应当看到,法律调整具有特殊的规范性,这集中体现在法律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并使他们履行相应义务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而作为制度的上层建筑的法治现象,乃是掌握国家政权的、行使公共权力的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总体意志的必然表现,通常由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政治设施和法律设施等构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亦即表现为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基于对人类社会法治发展基本规律的科学把握,提出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法治模式,亦即:第一,以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为代表的自下而上的法治演进模式。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确证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从根本上决定着法的现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这一新哲学世界观的根本观点,舍此,便不能称之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习近平法治思想基于对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深入分析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的政治特征,强调正确认识法治发展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把握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与特点,由此精辟揭示了法治现象的政治逻辑,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政治性原理。